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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佈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些具體的規則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範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製備案制度。
  民間借貸與民營企業相伴相生,尤其對於很難從銀行獲得融資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對她們的生存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更是個中典型。2011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發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目前估計規模1100億元,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而同時,由於民間借貸長期處於灰色地帶,風險亦潛伏於地下,2011年溫州老闆跑路潮引爆民間借貸危機,亦同時推動了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再啟動(2002年溫州已成金改試驗區但無甚作為)。
  如果說2012年3月28日開始實施的《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第一次正式將民間金融納入主流,正視了民間金融的地位,並提出了“陽光化、規範化”的要求,那麼,本次《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則是以具體措施讓陽光化、規範化落地。細則中規定的強製備案制度,對需要備案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且在對備案對象的規定中納入了合會(民間小規模經濟互助組織,參加者按期交款,輪流使用)。既為備案,即從執行層面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落實了央行在2011年時提出的“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及“引導民間資本規範從事資金借貸活動,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等表態。
  細則的出台,有助於民間借貸的風險從地下浮上地面。尤其是“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借款餘額1000萬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一限制較為嚴格,可將大部分民間借貸納入備案當中,為摸清民間借貸情況與監管提供基礎。
  然而,此舉並不等同於民間借貸的全面合法化。以目前可知的資訊來看,細則只規定了需報備的情況,卻未對合法借貸與非法集資給予明確界限。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官方並未有明確說法。而以往央行的表態是,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但大力打擊非法集資與高利貸。至今,非法集資罪並未廢除,央行亦未有新表態,若態度一如既往,又不對兩者間界限作出明確規定,則難以辨別何為合法何為非法,是否有可能民間借貸報備後即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若要實現民間借貸的規範化與陽光化,釐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法律上給予民間借貸明確的合法發展空間,是最基本的要求。
  而更值得關註的一點是,民間借貸必然涉及實際利率問題,細則卻對此隻字未提。此前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若被定為高利轉貸罪,需付刑事責任。對於4倍利率的說法向來有爭議,有經濟學家認為是不經模型測算拍腦袋想出來的,而實際上的民間借貸利率通常較高,亦有部分不止於此。因此若延續這一規定,可能會導致部分民間借貸繼續潛伏於地下,逃避報備。事實上,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需要的是一套嚴格的信用機制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雙方認為在可承擔的風險範圍內即可進行借貸,而不是死板地規定一個名義利率的倍數。據聞,溫州中院正探索民間借貸的“溫州指數”,欲以此作為超過法定利率4倍時民間借貸利率的自由裁量依據,若可實現,不失為一個好的配套措施。
  溫州民間借貸細則的出台,首次在執行層面上為民間借貸正名,承認其合法地位。然而,此舉對解決民間金融的實際問題效果甚微,合法民間貸款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亟待釐清,對於實際利率的規定亦有待明確。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需要政策與法律給予適當空間,而利率市場化是溫州金改試驗區取得突破必須直面的問題。  (原標題:[社論]民間借貸獲正名,仍須直面利率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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