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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向 蕻 二手房中介公司為了促成買賣雙方交易,告知買房人涉案房屋沒有營業稅,買房人因過戶需交納近2萬元營業稅而反悔不買房,中介公司能否索要中介費?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院近日再審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中介公司應對二手房重大事項負有告知義務,維持原審判決。
  2012年年初,杜先生有購房需求,認識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置業顧問小王。在該公司謝家灣門店,置業顧問小王向杜先生介紹了一套房屋的坐落、價格、面積等,並告知杜先生購買涉案房屋沒有營業稅。該門店店長為杜先生計算的房屋交易稅費明細表也顯示沒有營業稅。
  2012年2月10日,該中介公司區域經理再次書寫的房屋交易稅費明細中,仍顯示沒有營業稅。當天,某二手房中介公司與杜先生以及賣房人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協議約定,由杜先生購買位於九龍坡區某城市花園房屋一套,房屋面積62平方米,總成交金額36萬元。杜先生應於簽訂合同之時支付中介服務費8000元。杜先生實際支付中介服務費4000元。
  之後,杜先生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買賣涉案房屋需繳納近2萬元的營業稅。杜先生稱無法承擔高額的營業稅,便以中介公司在雙方簽訂居間協議前隱瞞重要事實為由找中介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居間協議,並拒絕支付剩餘的中介費4000元。
  2012年3月15日,杜先生與賣房人簽訂補充協議,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通情達理地將收取的定金2.5萬元退還給了杜先生。
  之後,中介公司與杜先生多次交涉剩餘中介費問題未果。2013年9月,中介公司將杜先生告到了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索要剩餘的4000元中介服務費。
  杜先生辯稱,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屋買賣經紀人,在提供居間服務中向自己虛假介紹該房屋的應納稅情況,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請求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九龍坡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中介公司作為房地產買賣的居間人,負有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訂立合同事項的義務,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
  法院認為,中介公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雙方簽訂合同前已經如實告知杜先生有關涉案房屋營業稅的情況。杜先生提供的證據證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介紹房屋有關事項及計算交易稅費時均表示沒有交易營業稅。
  法院認為,交易房屋是否應繳納營業稅是影響被告作出購房決定的重要事項之一,中介公司有義務在促成合同成立前,核實相關事項後向杜先生如實報告。
  中介公司作為房屋買賣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知曉包括房屋交易營業稅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過程中,應當誠實、全面地將相關事項告知杜先生。因中介公司沒有如實報告有關房屋交易營業稅的事項,導致杜先生購房目的不能實現,利益受到損害。
  九龍坡法院一審判決中介公司要求杜先生支付服務中介費的訴求於法無據,中介公司敗訴。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中介公司不服向重慶五中院申請再審。重慶五中院經審查裁定進入再審後,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二手房居間服務有如實報告房屋真實情況義務
  據重慶五中院再審法官介紹,二手房中介公司作為提供房屋買賣中介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對交易各環節、風險和交易相關資源都更為瞭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也有能力採取更加規範和嚴謹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如實向買房人報告房屋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
  如果中介公司在居間服務買賣房屋時並未採取任何措施降低風險,也沒有證據證實其已就相關風險向買房人進行提示,如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已經存在產權爭議等情況,導致買房人遭受重大損失,中介公司對此具有重大過錯,無權要求給付居間報酬,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買賣房屋交易失敗的責任在中介公司,而賣房人又不退還定金,買房人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賠相應的損失。  (原標題:中介公司隱瞞重大事項 索要二手房中介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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