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全額列舉扣除v\00003a* {}o\00003a* {}w\00003a* {}.shape {}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全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將不再受金額的限制燒烤,得全數申報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惟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申報列舉扣烤肉食材除額,此一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因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強制性質,全體國民皆無法排除在外,並非個人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支出與回報之間也無可預期之對價關係,與一般人身保險可自由選擇,性質上有所不同,如將全民健康保險與一般人身保險並列合計扣除額上限,顯然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因此,為符合烤肉社會公平,避免造成全民健康保險、稅負雙重負擔,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一般人身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該保險費始得申報列舉居酒屋扣除額,而全民健保險之保險費亦應被保險人與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始得申報扣除之。 申報時,應檢附保險公司開立之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或服務單位開立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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